工程类外地工程交所得税账务处理

2020-09-25 10:23:20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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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外地工程交所得税账务处理

答:营改增后建安行业的异地预交的所得税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预缴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注:

营改增后,对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需要异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227号规定: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便是ufidawhy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工程类外地工程交所得税账务处理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工程类外地工程交所得税账务处理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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