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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推广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对外宣传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
为市场推广购入的礼品进项税可否抵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购进货物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按上述通知规定,属于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是要视同销售的,同时计入赠与当期的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涉及到两个环节,一个是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差额的所得税影响;一个是业务宣传费的限额税前扣除问题,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的确定按本通知第三条原则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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