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预缴所得税分公司分摊吗

2020-09-25 10:23:20  阅读 2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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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预缴所得税分公司分摊吗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按照税收法规,跨地区经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是跨地区经营,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在分支机构(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在地缴纳. 3、税款预缴,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公司预缴所得税分公司分摊吗 会计实务

退还预缴所得税加算银行利息吗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 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可见,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因此,企业所得税预缴退税不能加算银行利息.

所得税预缴,汇算时退回吗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年度所得税汇算如多缴可申请退回,也可抵缴下期.

按照最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该表的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也就是说,如果多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不大,避免申请退税的手续烦琐,可在次年的二季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直接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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