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单位出租房屋,是否继续免征房产税?

2020-09-25 10:23:20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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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单位出租房屋,是否继续免征房产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683号)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因此,免税单位出租房产的行为应缴纳房产税.

营改增后单位出租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其不动产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虽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11%,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11%-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四、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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