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2020-09-25 10:23:20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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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酒店对兼营行为核算的税务处理 酒店企业兼营很多项目,以征收营业税为主,并且税率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有混合销售,也有兼营行为.决定其营业税税负的关键就是核算问题,税法对核算有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以上提及的主要是针对酒店行业的主要经营情况的基本税项,除此以外,酒店企业还涉及到其他纳税义务,如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内资)、房产税(外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等,其所涉及的税务处理与其他行业基本相同.

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⑴《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⑵《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⑶《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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