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2020-09-25 10:23:20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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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答:外方股东向中国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股权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以及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形。

一般性税务处理通常情况下适用于以现金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除股权外)作为股权转让对价的股权转让行为;如果股权受让方企业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该股权转让将可能适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外方机构股东向境内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而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通常需要按照《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而外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上是准许交易方延迟纳税,而非免税。如果股权受让方企业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该股权转让将可能适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即在股权转让交易发生时暂不确 认收入(或损失)、股权转让方不产生纳税义务纳税义务通常将延迟到相关重组资产再次处置时再予确认。另外,特殊性的税务处理目前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外 国投资者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给境内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下 述条件,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首先,需要具有合理的商 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二,被收购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原股权的75%;第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第四,股权转让对价中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第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按规定解散的,应进行清算,对清算中发生的清算净收益,视同企业的利润缴纳所得税。

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借记“清算损益”账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账户;实际缴纳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稗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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