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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任职不领工资如何报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应各自分别履行扣缴申报义务,同时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企业聘用的临时工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果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收 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单 位支付临时工的收人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发〔1994〕89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 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 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 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建议纳税人请主管 税务机关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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