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怎么抵减?

2020-09-25 10:23:20  阅读 8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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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怎么抵减?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跨地区外出经营项目时,需要在异地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么由此就面临着异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否在汇算清缴时抵减应纳所得税额等多个问题,接下来一一探讨。一、可以抵减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同时,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因此,施工企业跨地区外出经营项目,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然后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所以施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异地预缴的0.2%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减应纳所得税额。如果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二、如何抵减?根据15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并在每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预缴的0.2%企业所得税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如下表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行次中

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作为征税对象的我国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这是符合所得税制国际规范的。因为。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各类企业、单位,属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亦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根据国际税收惯例,一国居民纳税人对本国政府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即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向本国政府缴纳所得税。对于我国纳税人的国外分支机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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