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税务处理

2020-09-25 10:23:20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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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X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平销返利:就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举例来说:A企业从其供货商B处以100元/台的价格购入一批商品,并与B约定:A以10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该商品,每销售一台可向B收取利润返还10元。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哪一方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法规越发成熟,不断改进,从个税到房产税,作为财务人员,这些都要跟进学习,会计学习资料整理的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税务处理,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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