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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如何解读?
一、纳税人
1、《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36号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体会
50%(原增值税纳税人)+50%(原营业税纳税人)=100%(新、全增值税纳税人)
二、境内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36号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36号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3、体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所以36号文中,无“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这类的扣税凭证。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虚开发票是怎么样定义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虚开发票的定义: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虚开普通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3、对虚开发票的管理:我国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虚假发票在越来越严的税务监控之下,已经少了许多,条例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可以说非常细致,会计学习资料提供这篇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如何解读就说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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