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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一次还本付息该如何写其会计分录?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借出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所属纳税期,将利息收入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在到期日所属纳税期申报该笔利息收入。
因此,在建工程一次还本付息,其会计分录可以这样:
一次还本付息,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分期付息,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利息
看完了上述的解析,对于在建工程一次还本付息的会计分录,相信您现在该知道怎么写了了。五一假期即将带来,赶紧订购会计学习资料的初级会计师的试题来练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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