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条件有哪些

2020-09-25 10:23:20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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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开始,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由于我局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未能自动识别月收入1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原因,需要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手工选择减免性质代码项为其他,手工填写减免税金额对冲,才能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账务处理?

答:对于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计提后在转入当期损益,或是直接不计提,现行政策中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是一般来讲,根据营业税的账务处理规定,营业税减免的情况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由于营业税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均属于价内税,因此在实务中,一般对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进行账务处理.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4号)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注,营改增后已经取消营业税,此处引用该条款只是为了说明价内税的账务处理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中的营业额包括免税收入的部分吗?

一、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免征两个教育附加。其中缴纳义务人是包括一般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规定:

1、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该通知已经无“小微企业”的限制条件,把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只要应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故包括了一般纳税人企业。

3、能否减免主要看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与是否缴纳增值税没有必须联系。即使销售额在3万元--10万元之间,不能免增值税的,也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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