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和租赁公司可以一起吗

2020-09-25 10:23:20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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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和租赁公司可以一起吗

劳务公司是指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向社会招收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市场需求条件的人员作为该公司的劳务人员,然后再把这些劳务人员转租或派遣给其它的的用人单位,从中获取劳动力差价的企业.所以,劳务公司实际上是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通过对劳动力资产的运作而从获取企业利润.

租赁公司是以出租设备或工具收取租金为业的金融企业.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以融物的形式起着融资的作用.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在租赁的经济行为中,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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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的核定征收

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一规定是针对查账征收的劳务公司的,而对核定征收的劳务公司则不适用这一政策,所谓核定征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征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法,过去许多人都习惯地把核定征收称为"带征",实际上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带征.既然是核定征收,就是把企业所有的营业收入按照规定的利润率或者成益率计算出利润后,按照规定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来的征收率,因此,核定征收的劳务公司就不能按照扣减发放用工人员的工资以及上交的相关保险费用后,作为营业收入进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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