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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还在国税局缴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性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国税局系统征收管理范围。
但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如果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应在所在地国税局缴纳;如果成立于2009年1月1日后,企业所得税应在地税局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税务怎么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但其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属企业法人。也就是说,虽然自然人符合规定条件也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但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本法的规定,就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
另外,如果所设公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具体界定,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因此无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还是由自然人成立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自然人股东分得税后利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1月实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首次得以确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负有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由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纳税时将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分别对待,即对一人公司先行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再对其作为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分得的税后利润,即因其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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