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2020-09-25 10:23:20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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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被法院判决需支付的赔偿金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没有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我们单位的食堂在菜市场阿姨那买菜,单位在劳务市场找的劳力工帮忙搬运办公家具等等。这些最后付了钱,但却没有取得发票。我知道,对于个人来说,要求他们提供这些发票确实很难。但我们公司作为一个核算规范的企业,如何处理这些没有发票的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因此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类似增值税的其他个人)的凭证问题,对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一般掌握是500元一次,如果支付500元以下的劳务支出,不需要发票,只需收据,但收据要写上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例如,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卖菜阿姨、搬家师傅等等),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2301xxxxx,支付项目:搬家服务费,金额4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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