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服务单位的营业额应如何确定?

2020-09-25 10:23:20  阅读 2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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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服务单位的营业额应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9号】的规定,服务性单位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将记载有金额的就餐卡提供给委托方的职工,持卡者到服务性单位指定的餐饮企业消费。

服务性单位负责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 )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营业额应如何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已取消)第十九条规定,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更加明确: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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