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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经营性公墓征收土地增值税吗
转让经营性公墓一般不涉及国有土地权属的转移,因此对转让经营性公墓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经营性公墓存在的涉税问题 经营性公墓的性质 根据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经营性公墓的收入除一般殡葬服务收入外,主要为丧主按规定交纳的墓穴租用费、建基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经营性公墓是销售不动产还是提供服务?经营性公墓不同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不动产。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就是说再豪华的墓地,其使用期限也仅有20年,20年后要重新交费,不交费的按无主墓进行处理。
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相吻合。据此理解公墓属于公共设施,丧主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属,是一次性收取了不超过20年的租金等综合服务费,类似于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无产权的车位的情况。 经营性公墓是否缴纳营业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进一步明确: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政策将墓穴租用费定义为转让墓地使用权,且按照殡葬服务给予了免征营业税优惠。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虽然将殡葬服务继续纳入免税范围。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明确财税[2001]117号予以作废。
关于对转让墓地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对转让墓地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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