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唯一家庭生活住房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2020-09-25 10:23:20  阅读 2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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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唯一家庭生活住房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关于免征的优惠,是考虑到有人因生活原因(比如家庭成员重病等急需用钱),连一套房也要卖掉,所以国家不忍心收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买了新房再卖旧房的人,国家认为这还算属于有钱人部分,所以不予免征。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278号——目前此条款依然有效。

分析:主要强调 “5年”和 “唯一”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所以不能先买后卖。

2、关于你一年内再买免征个税——失效。

这个政策与“5年”和“唯一”两个条件都无关,是对于鼓励换购住房的优惠,但是目前已经失效。自2010年10月1日起,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财税〔2010〕94号。

什么是5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如何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文件规定: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谓“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3、“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唯一家庭生活住房是否免个人所得税由会计学习资料整理,这方面的政策在1999年就出台了,现在依然是有效的,如果你一年内再购房,是不能减免个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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