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2020-09-25 10:23:20  阅读 2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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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二)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是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一种有偿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二是抵债与买卖具有可转换性,在购买方交付经济利益后出售方交付土地、房屋权属前,表现为单方向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行为发生前的法律关系完全相同。换言之,买卖行为可以分成两个步骤来完成,先由购买者交付经济利益,形成债权;再由出售者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因此,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行为视同买卖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9-14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个人继承土地权属或是房屋权属,在契税方面也不要忽视,这方面的规定一直都有,作为财税人员是必须要了解的。

以上便是ufidawhy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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