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受土地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是否免征契税?

2020-09-25 10:23:20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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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受土地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是否免征契税

吉地税发[2008]38号文件规定:对于因改变土地用途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补征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提示:由于改变了土地用途,您应该按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5%补缴契税。

根据契税的定义可知,只要产权发生了转移都是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并且由承受方进行缴纳。  所以,交房时必须交办房产证的契税。

一、定义: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二、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1、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3、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无偿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契税?

无偿划拨容易与减免土地出让金混淆。对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而对无偿划拨的土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由此可见,无偿划拨与减免土地出让金并非同一概念,无偿划拨是法律规定的不征收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土地出让金是法律规定应当征收土地出让金而给予了减免。所以,对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不征收契税。但应当注意的是:无偿划拨土地并不意味着受让人不用缴纳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并非是土地出让金)、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等,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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