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发票如何处理?

2020-09-25 10:23:20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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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如果符合作废条件,则可以在发票全部联次收到后直接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则需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根据你司的情况,该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直接作废。

纳税人在开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如何开票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做发票作废处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发票如何处理的讲解供大家参考,有朋友认为这发票就应该作废处理,那么你看看发票作废的条件,再来思考这个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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