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如何纳税?

2020-09-25 10:23:20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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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异地经营要求两地纳税,合理吗?

这里就涉及到了异地经营,来看看相关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如何纳税,这里有一个注意的点,异地经营和分支机构不是一回事,二者的区分如何,大家可以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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