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临时销售在纳税方面有什么规定?

2020-09-25 10:23:20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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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临时销售在纳税方面有什么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去异地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地销售的收入应回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外销出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而在外地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否则应回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对于临时性异地经营不设点的,可以例外

1、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固定纳税人,需要到外地临时经营,税务上有何规定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异地经营要求两地纳税,合理吗?

这里就涉及到了异地经营,来看看相关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无论是公司法还是税收征管法,对于异地从事了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都是一致的,在当地办理公司登记,在当前五证合一的情况下,办理了工商登记也就办理了税务登记。

异地临时销售在纳税方面有什么规定由会计学习资料整理,有学员说了,这样两地纳税是否合理,显然不是这么合适,也没有缴纳两次税的道理,具体如何,还请仔细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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