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劳务派遣报酬、职工福利支出怎么区分?

2020-09-25 10:23:20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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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劳务派遣报酬、职工福利支出怎么区分

用二级会计科目区分: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应付职工薪酬——劳务派遣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计算工资总额原则:谁发工资谁统计发工资单位哪单位数工资统计本单位严格掌握原则发重复统计或漏统计现象看否劳务派遣看由哪单位承担部派遣工工。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兴的企业用工形式,也有它的特殊性,实际上它更像是一种人才租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在劳务派遣中,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但在实务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劳务派遣人员名义上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并非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为用工单位服务,而是其个人完全听派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安排下,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现象。这种进化了的你用人、我管人的派遣制还真是让人困惑。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薪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由用工单位发放。

简单的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公司(既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由此看来,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计入企业职工总数。但若形式上是劳务派遣人员,实质上是职工,就应当计入职工总数了。因为,财务上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如上面提到的进化了的普遍现象。

那么,劳务派遣的相关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呢?是作为劳务费用还是工资薪金,又或者是职工福利费扣除呢?(大家需要自行脑补下这三者在税前扣除的区别。)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对于工资薪金与福利费支出,会计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上,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一般要求,企业有较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依法履行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福利费包含范围有: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主要是两者税前扣除标准不一样。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而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只能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如何鉴别工资性支出还是福利性支出?一般情况下,发放礼物、购物卡为福利支出;以节假日、慰问等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为福利性支出;工资性支出一般只包括在岗人员,而福利性支出通常还涵盖离退休人员。如何弥合这种差异?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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