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向分公司变卖固定资产怎么纳税?

2020-09-25 10:23:20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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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向分公司变卖固定资产怎么纳税

1、总分公司可以是不同的会计核算主体,而是同一个法人主体。

2、流转税因征管的原因根据总公司可分开申报。

3、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同一个法人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进行处理。

案例

问:我司2013年购进的固定资产(电脑),抵扣过进项税,现在按摊余价值变卖给分公司,想请问:

我公司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1.销售2013年购进的已使用过的电脑,按照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如果分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电脑按照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转让在税务上是没有风险的,如果分公司可以做进项抵扣,总公司应将增值税部分向分公司一并收回。

3. 税法上要求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分公司购进已使用过的电脑,在剩余年限内继续折旧,但是应保留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包括总公司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资料。

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转移,账务如何处理?

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转移,不需要记账。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核算单位,资产转移不需要记账。分公司不具有资格,也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所以,分公司之间的不纳税。由总公司进行的账务处理即可。

固定资产转移是指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控股子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因调拨、调剂、投资、买卖而发生的产权变更或产权与实物安装地点同时变更。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可能转移到企业外部,也可能是企业内部转移,内部转移可能是总分机构间转移或者是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之间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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