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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税务处理怎么做?
根据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为收入总额。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差异
(一)增值税
根据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人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备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租赁协议,出租方应确认租金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3年租金总额495,不扣除免租期按3年租赁期分配确认租金收入,故2018年应确认租金收入165(495÷3)。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以及根据财会[2016]22号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增值税税率调整,属于政策变更,故需要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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