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承包境内工程的税务处理

2020-09-25 10:23:20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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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承包境内工程的税务处理

根据(86)财税协字第15号文件规定,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包括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的持续期间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就视同构成常设机构。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其在我国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目分别计算。

对为同一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是否限定条件列为常设机构问题,在已签订的协定中,一般都定为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设有常设机构。但也有例外的处理。如中日、中法、中英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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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承包境内工程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适用何种企业所得税税率

在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问题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但适用20%的税率的仅适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而“本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来确定,即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但外国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登记设立的,其核算地一般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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