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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承包国外工程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发布公告。
公告明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明确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方法、明确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分割单时的备案要求和留存备查资料、明确取得分割单的后续管理要求以及明确施行时间等方面的问题。
建立项目外账及纳税业务中要注意的事项
在承包国外工程项目时,承包商除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所在国的税收种类、税率、征税方式和税务征收办法外,还要从会计制度以及签订合同等环节采取各种合法的减税、免税和避税措施,以提高承包工程的经济效益,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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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工程的是否要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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