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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营改增”之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综合征收率为3%。
又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今年受疫情影响,餐饮业面临巨大考验,为了帮助餐饮企业渡过危机,国家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24号:
湖北省外其它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开始。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餐馆酒店提供的住宿餐饮服务(包括外卖服务)也适用该项免税政策,只要自主进行免税申报,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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