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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商标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尚未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如果已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则应全额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未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则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以收付实现制确认纳税时点,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防范支付方以提前支付为由规避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义务的行为。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分录怎么写?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凭证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税金 (凭证附税收通用缴款书和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复印件,原件交对方作为收回款项的依据);
贷:银行存款。
从支付的管理费用中扣除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凭证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税金;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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