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怎么区分?

2020-09-23 09:08:06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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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怎么区分呢?

答: 我们要先搞清楚劳务派遣人员算不算企业职工.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兴的企业用工形式,也有它的特殊性,实际上它更像是一种人才租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在劳务派遣中,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但在实务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劳务派遣人员名义上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并非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为用工单位服务,而是其个人完全听派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安排下,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现象.这种进化了的你用人、我管人的派遣制还真是让人困惑.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薪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由用工单位发放.

简单的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公司(既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由此看来,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计入企业职工总数.但若形式上是劳务派遣人员,实质上是职工,就应当计入职工总数了.因为,财务上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如上面提到的进化了的普遍现象.

那么,劳务派遣的相关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呢?是作为劳务费用还是工资薪金,又或者是职工福利费扣除呢?(大家需要自行脑补下这三者在税前扣除的区别.)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可按如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同时,该文第三条也对福利费进行了明确.福利费是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些项目中,如果企业没有进行区分,而是纳入工资核算,也没有各方面单独额外发放的,可作为派遣员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并计入用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

由上可以看出,用工单位区分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是看发给谁.

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不得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是看部门.

企业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在企业内设的福利部门工作的,这时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和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要计入职工福利费.

三是看发的什么.

企业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在生产经营部门工作的,但是,发放的是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如果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是尚未分离办社会职能企业的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即使没有区分,也不能直接作为工资薪金费用扣除,因为这部份支出已经被实际用工单位将其确认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以及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等等支出,应作为职工福利费.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有何区别?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收入.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从事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收人.区分二者,主要看:第一,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和用人单位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职工取得这样的收人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收人一般通过依据《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签订的合同取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第二,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日常管理.领取工资、薪金的职工,其姓名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当年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而且企业日常都对他们进行考勤管理.

??而领取劳务报酬的人员并非企业的职工,单位对他们也没有日常考勤要求,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责.第三,个人劳务是否"独立".工资、薪金收人是从事依附于人、受制于人的劳务活动所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获得的报酬.

??前者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后者则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为独立个人劳务.

以上内容是便是gjpxz参考国家税务局等网站为学习税务税法的财税人员编辑的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怎么区分?的相关避税资料,如果您在学习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怎么区分?的怎么避税问题中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进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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