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的风险有哪些

2020-09-23 09:34:34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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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的风险有哪些?

答:首先,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受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工伤,与“私车”还是“公车”无关。

其次,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私车本身的车辆损失,以及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律上,私车公用可以表述为:个人将自己的车辆出借给公司使用,公司又指定或安排个人驾驶。 因此,公司和个人之间,存在以下法律关系:

其一,车辆租赁关系,公司是承租人,个人是出租人。

其二,劳动法律关系,公司是用人单位,个人是劳动者。在车辆租赁关系中,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员工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追偿,法律未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车辆本身的财产损失以及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用人单位存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私车公用”发生事故该如何承担责任?

答:一、确定私车公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依据及归责原则

从私车公用的运行利益上讲,运行利益归属于用人单位;从运行支配上讲,处于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过程中的、驾驶私车的职工是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的,车不能自行,是被管理支配的人又管理支配了车。因此,根据以报偿责任和危险责任为基础而成立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私车公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显然是用人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法理上的结论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私车公用交通肇事后,要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以确定肇事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确定赔偿范围并计算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度。在确定事故责任的过程中当然要考量肇事职工的过错。在肇事职工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之后,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二、私车公用交通肇事的损害赔偿要点

㈠、用人单位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替代责任,也是外部责任,仅针对第三方受害人适用。在用人单位对第三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应当适用私车所有人设定的责任险,如果超出保险金范围,仍存在给付责任,才由用人单位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目前存在的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不同的,因此对于私车所有人投保的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用人单位应当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对私车所有人的保险利益损失给予补偿,或者在对私车所有人给予补贴时予以明确。

㈡、关于肇事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发生的职工人身损害显然属于工伤。工伤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职工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均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虽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民事赔偿标准是不争的事实,《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和《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有工伤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私车公用肇事职工基于机动车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以及机动车保险之外另行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而得到的保险赔付,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不得适用损益相抵原则。适用损益相抵原则,须以损益同源和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为要件,对于受伤职工得到的前述保险赔付而言,损害的发生只是条件而非原因,其原因是该职工订立了保险合同,故此不具有适用损益相抵原则的必备条件。

㈢、关于私车损失赔偿问题:

公用中的私车应当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财产,在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遭受财产损失的直接受害人是基于契约关系对私车运行享有支配、管理权利并享受运行利益的用人单位,而非私车所有权人。因此,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的私车损失赔偿请求权归属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各肇事责任人求偿。肇事职工作为可能的肇事责任人,在用人单位向其求偿时,因其职务行为责任本就在于用人单位,发生责任混同。用人单位对肇事职工之外的其他责任人的求偿结果,与用人单位应当向私车出租人、出借人进行的赔偿,没有关联性。因为既使脱离交通事故损害,用人单位作为私车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支配人也负有向私车所有权人返还原物的义务,不能返还原物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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