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律制度有关内容

2020-09-25 10:23:20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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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考点

一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考点

二 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

(1)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

税的征税范围。

(4)与土地增值税区别,关键在于纳税人的不同。

4.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考点

三 应纳税额计算

一、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二、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注意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必须掌握)

提示

此处的“交换”是指以房换房、以地换地、房地互换,如果是以房(地)抵债、以房(地)换货,应视同房屋(土地)买卖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总结】 有成交价格按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按市场价格,交换的按差额,补交的按补交金额。

三、计税公式

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考点

四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交减免。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考点

五 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

以上内容是便是gjpxz参考国家税务局等网站为学习税务税法的财税人员编辑的契税法律制度有关内容的相关避税资料,如果您在学习契税法律制度有关内容的怎么避税问题中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进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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