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2020-09-25 10:23:20  阅读 2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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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一)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12条):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提示

只要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不在明确列举的不受理案件范围内的,即可诉。因此,考生应当把记忆的重心放在“不受理”的案件上。

(二)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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