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020-09-25 10:23:20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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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与生俱来)

分类:

(1)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权利能力(所有公民)和特殊权利能力(特定条件下的公民)。

(2)按法律部门的不同,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2.“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后天情况)

判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

注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以上”  “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  “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2)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为14周岁和16周岁,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为8周岁和18周岁。

(3)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提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主要看两个因素:(1)年龄;(2)精神状态。

与肢体是否残缺、智力高低情况等无关。【举例1】“先天腿部残疾”并不影响当事人行为能力。

【举例2】自己赚钱自己花的16~18岁的公民,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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