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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税后利润产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是否行得通?
答:一般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因此,分配税后利润产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是不可以的。
不能税前列支发生项目直接记,借:利润分配,但是财务规则上没说到这样分录,发果要这样当然也可以,不影响所得税,主要区别本月利润盈亏不同,产生了提高利润盈亏数字*25%所得税利率是一样的。所得汇算时就不存在营业外支出的罚款类的费用调整。
分录时摘要写XX事项罚款不可税前抵扣费用
借:利润分配—税前利润调整
年终时做细目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税前利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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