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

2020-09-25 10:23:20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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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单位价值,应当说你会计上是按单位计入固定资产,这一块你会计上要核算清楚,你不能把几个差不多的固资直接算一个固定资产,你就不能享受,这块企业要注意,

2、一次性计入扣除,如果会计上也是一次性计入,则没有差异,如果会计上仍然提取折旧,就是个时间性差异,计税基础和帐面净值就有个递延所得税的处理,这块企业需要注意,也就是前调减,后面要记得调增,

3、会计上可不可以不提折旧呢?注意这个文件是财税字,而不是财会字,也就是说这个文件只是针对税的,如果会计上仍是固资,你就得按固资进行会计处理,不能把税的规定等同于会计的规定,

5、我查了一下企税的优惠,这块一次性扣除,不属于企税优惠列举的各种形式,比如免税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加速折旧,请注意不属于加速折旧,因为税法上的加速折旧是缩短折旧年限与双倍余额及年限总和法,所以我感觉不需要备案,而且备案也无必要,因为价值小,数量多,备案徒增征纳双方的成本,没有必要,

6、既然是给的企业好处,目的是给企业好处的,但是呢,企业享受这个政策并不是必须的,而是要结合企业实际操作的,比如你前五年有亏损,如果你现在大规模的把这个五千元以下的直接扣除,会造成你现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从而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造成实际上的亏损,这块需要注意,另外如果你会计上也一次性作为费用扣除,你要考虑你公司的净利润等指标可能完不成,因此不能因为这个时间性差异,你就选择用它,而是要全面权衡,考虑后再定,

7、这个文件明确为2014年1月1号执行,这是标准的实体法从旧的理解,也就是说这个75号不具有追溯力,因此你2014年时还持有价值5000元的固资,不能再追溯调整之前的折旧,只能按照余下的净值一次性扣除是可以的,另外这个单位价值5000元,应当指的是原值5000元,不可能是净值5000元,因为净值是因为各种折旧方法不同可能导致差异,而原值是历史成本,不会出现这种概念

8、那么是不是2014年你就要采取这个政策,我觉得优惠的本意是让企业有选择权,而不是把优惠强加给企业,因此2014年你可以继续计提折旧,在2015年或以后你再把净值一次性扣除,应当这样理解,给企业充分的政策支配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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