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五种个人捐赠方式税务比较?

2020-09-25 10:23:20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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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捐赠还要涉及税收,尤其是在倾全国之力支持汶川地震的大背景下,颇显揪心,烦心。笔者从事税务管理工作也有这样的感觉,此时此刻就应该特事特办,税也是用之于民,捐赠也是用之于民,捐赠就应该免税。例如“非典”期间,向防治“非典”捐赠允许据实扣除,相关“非典”物资免征增值税,相关“非典”运输免征营业税等。

但是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2号),并没有看到我们希望的政策,包括企业捐赠没有允许据实扣除,无相关流转税优惠政策。这里我们不去评价,仅从自己工作的领域谈谈对捐赠形式的理解,算对震区援助的另一种支持吧。

目前国内企业主流捐赠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五类。一是苏宁模式,苏宁电器金捐赠500万,其董事长张近东捐赠5000万;二是麦当劳模式,捐赠现金1200万,其所属灾区成员点,每天给灾民1万份食物;三是腾讯模式,通过腾讯公益基金会捐赠1000万;四是扬子江药业模式,捐赠价值1000万的药材;五是徐工模式,徐工集团捐赠1000万现金,2500万汽车起重机提供给灾区无偿使用。

苏宁的捐赠算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模式。公司的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捐赠额在会计利润的12%允许税前据实扣除。由于捐赠的扣除基数是一个会计年度利润,而这个数字必须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事项是在年度当中发生的。如果捐赠行为不量力而为则企业可能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收,如捐赠1000万,而会计利润只有1000万,则当年允许扣除120万,其中880万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缴纳所得税220万。因此苏宁公司谨慎的捐出了500万。张近东个人捐款5000万,按现行规定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麦当劳提供的免费食物,虽不属于营业税所谓的有偿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按新所得税法规定提供劳务需要视同销售。即如麦当劳一份巨无霸套餐20元,其成本10元,则按照现在的税法规定还要确认10元(20-10)的利润,缴纳2.5元的企业所得税。对其中10元的成本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并入捐赠总额受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

腾讯是通过腾讯公益基金会捐款的行为,显得游刃有余。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这样其实质为免税单位,不用理会捐赠限额的规定。腾讯创办这样的一家公益性质的基金会,在实际中就游刃有余。当前捐赠的1000万,可以先由腾讯公司借给基金会,待年底会计利润出来后进行灵活处理,如果2008年会计利润为1个亿,则将借款全部作为捐赠;如果2008年度会计利润为5000万,则将借款中的600万作为捐赠,而剩余的继续作为借款,待以后年度处理。

扬子江药业是捐赠自身产品的企业代表。它所捐赠的1000万元药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假设该批药市价1000万元,其直接生产成本100万元,其需要缴纳增值税153万元 [(1000-100)×17%],同时捐赠支出受会计利润12%的限制,同时所得税中这批药品还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225万 [(1000-100)×25%],这是在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的前提下。

徐工集团提供2500万汽车起重机给灾区无偿使用,因此产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并入捐赠总额,按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由于其主体没有提供劳务不涉及所得税视同销售。

要是考量税收成本,从捐赠形式看现金捐赠最优,提供劳务其次,实物捐赠最后;现金捐赠中,最好由个人名义捐赠,其次基金会捐赠,最后为企业直接捐赠。

另外,有心捐赠的团体和个人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渠道,二是凭证。捐赠必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另外,捐赠必须取得相应的捐赠凭证。这也许就是形式重于实质的标准体现吧,不理解也得执行,这就是法律。

附:捐款如何抵消个人所得税常用方法

个人捐款时索要发票,可以作为将来抵税的凭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捐款时,要在捐赠者一栏上填写“××单位职工”,后面附上捐款者姓名、金额,并加盖“捐赠收据专用章”,这样的票据才可以作为减免个税的凭证。

按捐赠对象不同扣除限额不同。

1、税法对捐赠的投向作了明确,即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偶然所得除外)的捐赠,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其他如向希望工程等公益捐赠扣除限额为30%

举例说明:

孙小姐是一名演员,一次演出收入为80000元,她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希望工程捐款30000元,其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扣除比例为30%)80000×(1-20%)×30%=19200(元),应纳税额为[80000×(1-20%)-19200]×30%-2000=11440(元);如果她选择通过非营利性机构向某农村乡镇小学捐款,则其应纳税额为(扣除比例为100%)[80000×(1-20%)-30000]×30%-2000=8200(元),比向希望工程捐款少纳税3240元(11440-8200)。(只是举例子,按劳务应该是40%计算)。

小张是某公司的业务经理,2006年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本月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希望工程捐赠2000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5000-2000)×30%=900(元),本月应纳税额=(5000-2000-900)×15%-125=190(元)。

捐款抵消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以上内容是便是ufidawhy参考国家税务局等网站为学习税务税法的财税人员编辑的最优五种个人捐赠方式税务比较?的相关避税资料,如果您在学习最优五种个人捐赠方式税务比较?的怎么避税问题中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进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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