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该怎么填?

2020-09-25 10:23:20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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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该怎么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以上内容是便是gjpxz参考国家税务局等网站为学习税务税法的财税人员编辑的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该怎么填?的相关避税资料,如果您在学习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该怎么填?的怎么避税问题中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进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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