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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件发布于2016年2月4日。新政策的核心目的还是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我们结合本次公布的财税[2016]16号文和已经执行到期的财税[2013]20号文做简要分析。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前序文件《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第一条规定,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很显然新的16号文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包括城市轨道搅动系统运营用地。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护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财税[2013]20号只对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和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进行了界定。新的16号文增加了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的界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的商业设施,如购物中心、商铺等用地不适用免税优惠。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城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单位,须持相关文件及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这一点是将财税[2013]20号文的优惠在扩大范围的基础上又延续了三年,体现了国家对促进陆路运输(含道路运输)发展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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