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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专利使用费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税金.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二十条还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商标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销售无形资产的范围,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要按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还要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明确,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从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需要注意的是,你公司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购进生产设备的同时向外方支付技术专利费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除规定情形外).
因此,企业购进设备,同时支付给外方的用于该设备的技术专利权使用费,可以参照混合销售的概念,向海关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而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分析中间的构成要素,看是否属于类似混合销售或者说海关审价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情形,不要未经判断,自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免既进行了代扣代缴增值税,又被海关审定计入购进设备的完税价格,并征收增值税,导致既被海关代征了进口增值税,又代扣代缴了增值税.
当企业从国外购进设备的同时购买了相应的专利权使用费时,建议企业将使用费与设备一起报关,不要拆分,以免发生双重缴纳的局面.对于一些将设备与使用费故意拆分的涉税建议方案,企业应当慎重采纳,须知:虽然申报自主,但海关税务稽查是职责.
支付境外专利使用费增值税吗?小编认为是需要的,企业从国外购进技术专利权使用费,就会需要付出相应的资金,这时候就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如果是商标的话就要缴纳六个点的增值税,看完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继续和会计学习资料小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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