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报税的选择期间在哪里?的税务知识是用友erp小编专门为税务会计整理的税务实操内容,这篇报税的选择期间在哪里?中包含有合理避税知识,中小企业避税方法,还为您详细描述了在税务筹划中报税的选择期间在哪里?的相关避税技巧。
报税的选择期间在哪里?
最新个税法规定
9月工资10月发11月申报!
"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相信大家近几个月来都被"当月扣缴当月申报个税"搞得焦头烂额!注意:官方通知来啦!!
广东、厦门税务、北京税务相继发布规范、调整个税扣缴申报的通知,纠正"当月缴纳当月个税",赶紧通知你身边财务人员,11月、12月抓紧规范调整!
正确的顺序是:9月工资-9月计提-10月发放-11月申报
很多上半月发薪的单位,一直误报为"当月扣缴当月申报个税";以前虽然与税法原则不符,但也没造成其他损失,所以就一直这么错下来了.
特别提示
本通知太重要了!自然人税收系统11月10日就将关闭当月申报当月缴纳功能!请抓紧规范调整!!如果你身边有财务人员或你就是财务人员,请务必分享给他或者转到朋友圈,让更多人知道这个消息.
税局发的通知算是正式规范下来了,广东、厦门率先发出公告,而之后其他省份也会发布相应的通知,所以各位会计该提前准备了,也该给老板汇报了!
财税解读的粉丝问了老师一个问题:如果已经当月申报当月了,甚至是税款所属期为11月份的,在税局通知之前已经申报了,又应该办?
个税税款所属期为11月份的,12月份申报!
个人所得税申报地点在哪里?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申报的申报地点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地点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关于报税的选择期间在哪里一文会计学习资料小编就给大家讲到这里,报税是去税务局进行申报报税是将本月的收入,应该缴纳的税进行申报只需要到税务局将这些数据填入申报表就可以申报了不要发票,大家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以继续关注网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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