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返还收入是否免税

2020-09-23 04:03:47  阅读 6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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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返还收入是否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收到的减免或返还的税款,除指定用途的税款外,均应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unemployment insurance expense)失业保险费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依照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

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3]  :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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