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费用”与“白条入账”的纳税处理

2020-09-23 05:11:08  阅读 6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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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费用”与“白条入账”的纳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此产生“跨年度处理事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企业用税法所不认可的凭据入账,计入成本费用,则产生“白条费用”。

案例一:大夏义国煤业有限公司,主营:精、洗煤,碳化硅销售,兼营:工程机械出租。2008年度损益表利润总额为18万元(2007年度为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务中介机构在审查时发现公司2008年度列支以下费用:

1月9日缴纳所属期为2007年12月份营业税0.8万元、城建税0.056万元、教育费附加0.024万元,2007年度印花税0.2万元、土地增值税2万元、房产税1.2万元。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0.88万元

  管理费用         3.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28万元

  附件为税票。

1月16日,企业取得出租工程机械收入0.5万元,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0.5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0.5万元。附件为服务发票,开票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次月缴纳了出租收入的税金及附加,其中营业税0.025万元、城建税0.00175万元、教育费附加0.00075万元。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0.0275万元

  贷:银行存款       0.0275万元 

  3月10日补提2007年度电脑折旧0.05万元,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折旧    0.05万元

  贷:累计折旧        0.05万元

  附件为补提折旧说明。

  6月1日列支差旅费1.45万元,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45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出差人  1.45万元

附件为住宿、车费等发票,其开票日期均为2007年11月~12月之间,报销单出差日期亦然。

  12月20日,预提运费3万元,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3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3万元

附件为说明一张,系公司销售煤炭所发生运费,由于发票未到,故预提,发票在2008年1月份可收到。

2008年4月30日之前,企业在申报、汇缴2007年度所得税时,对以上收入、费用均未作任何纳税调整:

1.出租收入及其负担的税费,缴纳上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补提的折旧费,差旅费均属跨年度处理事项,企业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外,还要遵循合法、配比、确定性原则,因此上述收入、费用做跨年度事项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79号)第一款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但文件并未规定不得在以前年度补提补扣,因此产生跨年度费用的企业可要求补提补扣,相应的跨年度收入亦应补记至以前年度。企业应做以下账务处理:借:其他业务收入0.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5万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4075万元,贷:其他业务支出0.9075万元,管理费用1.5万元。借:应交税费——所得税0.62947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629475万元。借:利润分配1.27802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78025万元。

2007年度企业因少计费用而多交的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交的税款,并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预提运费可以在2008年扣除,不需做账务处理。

(1)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管理费用”中均包括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即四小税。管理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是企业提供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与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同属期间费用。

(2)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急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费自期满之日起数日内(10 日、15日、20日等)缴纳,即是现金支付责任的发生,因此四小税如果企业在上年度未将其预先提取出来,可以在缴纳的当期直接计入费用。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强调收入与费用的配比。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营业税及其附加因其与收入密切相关,应遵循配比原则。差旅费实质上已在2007年度发生,只是由于出差人未能及时报销或冲账导致会计出现跨年度入账,且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纳税人年度终了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不得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

企业如果发现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可在规定的申报期,即第二年的5月30 El之前,在申报表上申报扣除。而一旦过了申报期,企业只能通过账务处理,于账上体现出企业所得税的多缴或少缴,并且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跨年度发票能报销吗?

入账需要等到实际收到发票时才可以,对于跨年度的发票在会计上是可以列支的,但是不能超过一年,并且需要在当年报销,否则发票是作废的。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只能在09年列支的。

目前税法没有统一的规定。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虽然只是时间性差异,严格按税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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