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0-09-23 05:26:37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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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与租赁企业采取预收款的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预收账款的当期,其明确规定了建筑企业与租赁企业预收帐款就发生了纳税义务。但自该文件发布以来,就存在较大的争议,因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修改。财税[2017] 58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为收到预款的当天”。只规定了租赁行业按预收款的当期计征税款,也就意味着取消了

建筑企业按预收款的当期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为建筑企业带来了延迟纳税的好处。

但是小伙伴们别忘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要预缴税款的哦。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的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有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以书面合同确定的日期当天。

3.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工的当天。

4. 对于发包方扣押的质保金等,如果未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以建筑企业实际收到质保金的当天。

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尽一致,为正确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和应尽职责,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 (1) 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商品发出的当天。 (2) 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金额计税的,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计税的,为成交的当天。(3) 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行业,均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4) 在进口环节纳税 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5) 在特定环节纳税的,应分别情况而定。

以上内容是便是ufidawhy参考国家税务局等网站为学习税务税法的财税人员编辑的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避税资料,如果您在学习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怎么避税问题中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进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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