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区别

2020-09-23 05:34:26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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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区别

“营改增”之前,对于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称应税劳务。

  “营改增”后,对于应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称应税服务。

其实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只是在不同法规中采用了不同称呼,没有本质区别。 

纳税人和纳税环节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2.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产制环节或进口环节。也就是说,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之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批发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都实行单一环节征收。消费税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在出厂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如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委托方为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人,但税款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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