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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费用后索取的境外收据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上述发生的费用属于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需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是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1.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佣金、技术服务费等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当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有关凭证等。
2.对企业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向境外支付的成本费用,可以凭合同(协议)、外汇付款凭证和境外发票等合法支付凭证依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国外发生的差旅费,可以凭合同(协议)、外汇付款凭证和境外发票等合法支付凭证依法进行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在支付境外成本费用,取得发票时,应同时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有关凭证作为相关扣除凭证。
发生费用后索取的境外收据能否在税前扣除?索取的境外收据一般是不能作为入账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是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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