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管理部门用车加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2020-09-23 06:02:02  阅读 8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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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管理部门用车加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不一定,分行业等具体情况。

1、不可以抵扣的,除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等

2、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运输业发票、进口货物、农产品等可以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的变化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虽然在财务上是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但是却属于增值税不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范围。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4条明确: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按照该条所述的规定,如果单位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经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中途因管理不善发生了非正常损失也是不允许扣除的。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5条明确: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物品与企业的技术改造、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企业生产经营用品中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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