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房屋被征用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0-09-23 06:12:37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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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房屋被征用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第五条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拆迁补偿款怎么做账?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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