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储蓄存款如何进行核算

2020-09-23 06:38:20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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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储蓄存款如何进行核算

银行定期存款的会计核算和列报区别于企业日常核算中常见的活期储蓄,因为银行定期存款到底能否真正持有至到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意图以及企业的财务能力。

  案例:甲公司2014年12月31日有1笔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1000万元。该笔存款的起息日为2014年1月1日,到期日为2016年12月31日,年利率为4.25%。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是否可以分3年来确认该笔定期存款的一年利息收入?该笔银行定期存款算不算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等价物?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对该业务如何列报?

  能否分期确认利息收入的问题取决于两个条件是否同时具备:一是甲公司管理层对于持有该项定期存款的意图,有无明确的书面文件或财务承诺表述持有目的只是为了赚取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利息收益,而不是为了满足短期内现金管理的需求。

  二是甲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即从甲公司目前的财务能力判断,不需要在到期日之前提前支取以满足对外支付的现金需求。

  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则本质上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除了没有活跃市场之外),应当可以在每一期末按照定期利率计提利息收入。但与之相对应,在现金流量表上不能将这部分定期存款的本息作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列报。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账务处理

  上述银行定期存款1000万元可以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或者在银行存款科目下专设明细核算。有关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其他货币资金或银行存款——定期存款  1000

     贷:银行存款——活期存款  1000

  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称“收入”)所定义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关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问题,根据《收入》第十七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因此上述案例中,银行定期存款相应的利息应予计提,计提利息截止日至2014年12月31日,计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42.50

     贷: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42.50(1000×4.25%)

  如果定期存款有明确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和财务能力,则应当根据到期日距离资产负债表日(2014年12月31日)的时间长短,一年以内的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列报,超过1年的在“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列报。因为银行定期存款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性质的金融资产,所以不应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上述案例中的1000万元由于到期日距离资产负债表日(2014年12月31日)的时间超过1年,应列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中。

  在现金流量表的主附表中,案例中的银行定期存款不作为期末、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向银行储存支付定期存款时,计入“投资活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000万元。

  当到期收回银行定期存款本金时,计入“投资活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当到期收到利息收入时,计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与利润表中计入“营业收入相对应”)。

  不同时具备两条件的处理

  根据分析可知,如果管理层没有将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明确意图或财务能力,则在到期日之前,并不能保证其最终可以获得按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定期存款一旦提前支取,则只能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即尚不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项确认标准。

  因此,对于管理层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的定期存款,会计核算时在其到期日之前不能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提确认利息收入,存储时也不能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如果定期存款的持有意图不明确,随时可能在现金不足时提前支取用于支付用途的,则应继续保留在“银行存款”科目中,报表上列报为货币资金,相应地,现金流量表上仍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列报。即:

  向银行储存支付定期存款和收回定期存款本金时,属于银行各账户内部的变化,不计入现金流量表项目;

  当定期存款到期收到利息收入时,计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知识扩展

企业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纳税

分析如下:

1、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担保中心不属于非盈利组织,所以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收入里包括利息收入。

2、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

3、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非营利组织,那么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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